原台南警察署
- 類別
- 直轄市定古蹟
- 級別
- 直轄市定古蹟
- 登錄
- 1998-06-26
- 地點
- 臺南市 中西區 臺南市南門路三十七號
參觀資訊
- 開放時間
- 週二至週日 10:00 -18:00 週一休館(國定例假日若適逢星期一,照常開放) 週六延長開放至21:00 國定例假日照常開館,除夕、初一、初二休館出處:國家文化資產網,實際以管理單位公告為準
- 網站
- 管理單位網站
歷史沿革
「原台南警察署」建於1931年(昭和六年),是臺灣現存最早的警察署建築之一,建築歷史可追朔於日治時期的發展。 臺灣現代警察制度的發展起源於1895年(明治二十八年)日治時期的初期。1901年(明治三十四年),中央政府廢除了原有的「警保課」,改設立「警察本署」,地方也相應地配合成「廿廳」制度,各地的廳設立了「警務課」,而在廳下設立了「支廳」,由警部擔任支廳內的警務負責人,地方行政機關近乎成為警察機關。 1919年(大正八年),「警察本署」再次改稱為「警務局」,成為中央警察的主管機關。隔年,地方政府設置了「警務部長」和「警務課」,而臺北、臺中、臺南等三個「市」也分別設立了「警察署」,直接歸「警務課」管轄。 1938年(昭和十三年),全臺的警察署已增至八所,達到了警察制度的全盛時期,而臺南市警察局則是繼承了日治時期的台南警察署。 戰後,1946年(民國三十五年),總督府臺灣官兵善後聯絡部解散,日天皇敕令廢除臺灣總督府。台南警察署建築物則依「臺南州警察部移交清冊」點交予臺南市警察局。 1998年(民國八十七年)由臺南市政府指定為古蹟。在2011年(民國100年)當時市長賴清德宣布將原市警局與公11停車場作為臺南市美術館基地,規劃為近現代美術館並於2012年(民國101年)完成設置美術館的先期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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