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合同廳舍

類別
歷史建築
地點
雲林縣 雲林縣虎尾鎮公安里林森路一段491 號

歷史沿革

合同廳舍的興建年代略晚於虎尾郡役所及郡守官邸。依相關史料內容之推測,合同廳舍興建年代可能為昭和十四年(1939)。 合同廳舍落成後一樓為臺南州虎尾郡役所警察課轄下之「郡直轄」(位階與各街庄警察官吏派出所相同,屬虎尾郡直接指揮之單位),以及「消防組」使用。二樓為新設之集會空間(取代原興建於大正十二年(1923)的公會堂,屬單層木造建築,因損毀而拆除)。 二戰後,合同廳舍的使用模式並無太大變動,一樓仍為虎尾警察分局轄下之派出所及消防隊使用,二樓集會空間更名為中山堂。民國四十五年至五十三年間,嘉義地方法院於虎尾鎮設立雲林庭,因而借用二樓中山堂空間做為法庭使用。民國六十五年至七十年代間,公教福利品供應中心借用二樓中山堂作為營業場所使用。民國七〸八年警察分局新大樓落成,原位於郡役所內的虎尾警察分局與位於合同廳舍的中山派出所,均遷往新的警分局大樓內,廳舍一樓派出所空間成為閒置狀況,僅消防隊仍持續使用一樓空間,作為停放消防車與極少數人員駐防之用。此外,民國八○年代,一樓原派出所空間借予虎尾記者聯誼會使用,供記者交換訊息、寫作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