埔東派出所舊廳舍

類別
歷史建築
地點
彰化縣 彰化縣埔鹽鄉中正路48號

歷史沿革

埔東派出所舊廳舍為昭和10年(西元1935年)建成,現今位於彰化縣埔鹽鄉鹽埔村中正路48號。埔東派出所舊廳舍於日治時期原作為埔鹽保甲事務所使用,主要用途為保甲聯合會事務所,為保正辦公及討論事務的場域,此時保甲聯合事務所隸屬於派出所管轄之下。 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仍沿舊制實施保甲制度,保甲制度的組織以十戶為一甲,十甲為一保,保設有保正,以維持地方治安兼管理臺灣人民。日治初期,保甲聯合會事務所多設於保甲聯合會長之自宅、租賃民宅,或借用地方廟宇。本案的保甲聯合會事務所,最早於明治43年(西元1910年)即已設置,但並非以現今埔東派出所舊廳舍為辦公地。明治44年(西元1911年),臺灣總督府設置保甲書記,並使保甲設置於派出所旁,以輔助警察行政;本案之埔鹽保甲聯合事務所於昭和10年(西元1935年)由地方人士捐金興建,並於同年8月舉辦落成式。依其規模推測,創建時間應介於昭和9年至昭和10年(西元1934年至1935年)間,用以提供保正辦公、聚會及推行皇民化政策相關活動之場域。昭和20年(西元1945年),臺灣總督府宣布廢止保甲制度,原埔鹽保甲聯合會事務所亦走入歷史,改作其他用途。 二戰結束後,埔鹽保甲聯合事務所改作派出所辦公室使用。因應地方制度變革,埔鹽庄改稱臺中縣員林區埔鹽鄉,原員林郡警察課改稱員林區警察所,原瓦磘警察官吏派出所與埔鹽警察官吏派出所亦分別改稱瓦磘派出所與埔鹽派出所。民國39年(西元1950年)「臺灣省各縣市行政區域調整方案」實施後,本地改稱彰化縣埔鹽鄉,本案派出所亦隸屬於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民國45年(西元1956年)依「臺灣省各縣市局所所屬分駐所及警力調整計畫」,凡未設警察分局之鄉、鎮、市、區公所所在地,均設置分駐所,因此將原瓦磘派出所改為「埔鹽分駐所」,埔鹽派出所則改稱為「埔東派出所」。 民國77年(西元1988年)因日治時期興建之埔鹽警察官吏派出所廳舍已不敷使用且損壞嚴重,遂拆除舊廳舍並於原址興建新派出所廳舍,派出所業務亦暫時遷至本案原保甲聯合會事務所辦公。派出所新建工程於民國79年(西元1990年)竣工,並於隔年搬遷完畢,本案建築遂改作警察休息娛樂室及倉庫,其後閒置。民國94年(西元2005年),彰化縣政府將埔東派出所舊廳舍登錄為歷史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