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彰化警察署

類別
縣(市)定古蹟
級別
縣(市)定古蹟
地點
彰化縣 彰化縣民生路234號

歷史沿革

昭和8年(西元1933年)9月15日臺灣總督府以府令第108號設置彰化警察署,初期,署方將前郡役所(即彰化市改制後之市役所所在地)會議室整建為辦公廳舍,該建築為一棟木造亞鉛板葺的簡陋小屋。在遷建到現址以前,彰化警察署位於彰化市役所與郵局之間,因原有建築空間狹小,且腹地有限,已無法因應日益增加的警政業務需求,遂衍生興建新廳舍之計畫。昭和8年(西元1933年)10月13日臺灣總督府再以府令第119號公布彰化新市制,將彰化街合併南郭、大竹兩庄成為「彰化市」。依據日治時期地方行政制度的規定,在州轄市成立後,必須另外設置警察署執行警察事務,且市尹不得干涉警察事務。之後在昭和9年(西元1934年)警察署決定選擇腹地較為寬廣,且鄰近市區發展範圍的臺灣公立彰化女子高等普通學校(現今國立彰化女子高級中學)對面,作為新築辦公廳舍的所在地。新廳舍於昭和10年(西元1935年)12月20日動工興建,昭和11年(西元1936年)5月30日竣工使用,本案建築由臺灣總督府營繕課技師白倉好夫負責監造,臺北池田好治負責工事,臺北共益社負責電氣工程。建築分為「辦務棟」與「留置場棟」。辦務棟為辦公處所以及民眾洽公處所,留置場棟則作為暫時留置嫌疑犯、罪犯之場所。本案建築的留置場曾經「留置」過多人,包含民主運動人士丁韻仙、臺灣文學家賴和。此外,當時於警察署東側建有一日式宿舍作為署長宿舍。 二戰結束後,彰化市公所接收彰化警察署所屬建物。在組織方面,則依照當時的組織架構,於各縣市設立警察局,市局以下設立分局。由於在民國34年(西元1945年)時彰化市為省轄市,因此依法設立彰化市警察局,而市警局就以原彰化警察署為辦公處所。民國39年(西元1950年)彰化市在地方行政區域重新劃分之後,成為縣轄市(隸屬彰化縣),警察機關也隨之變更,原彰化市警察局也改組為彰化縣警察局並下設分局,成為轄有八個分局的縣警察局。在民國50年(西元1961年)原彰化警察署曾進行建物的擴建,並翻修既有內部空間。直至民國85年(西元1996年)新辦公大樓落成,彰化縣警察局遷移至中正路的新建辦公大樓,而後由彰化分局遷入作為辦公處所。原彰化警察署於民國98年(西元2009年)經彰化縣政府指定為縣定古蹟。民國90年(西元2001年)起因建築年代已久,遂逐步進行建物整修工作,至民國100年(西元2011年)止,陸續完成各項修繕工程,且迄今仍為彰化分局辦公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