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保甲事務所

類別
縣(市)定古蹟
級別
縣(市)定古蹟
地點
彰化縣 彰化縣光復里地政路421號

歷史沿革

北斗保甲事務所創建於昭和11年(西元1936年),現今位於彰化縣北斗鎮地政路421號。    臺灣保甲制度之推行,可追溯至康熙60年(西元1721年)朱一貴事件後。當時知府藍鼎元因餘黨出沒騷擾不斷,認為保甲制度為最佳策略遂上書閩浙總督建議實施,惟當時該制度未廣泛普及。日治時期,為持續穩定社會秩序而延續推動,並將保甲制度法條化,在明治31年(西元1898年)頒布保甲條例,而後再以府令制訂施行規則。其後行政區劃歷經調整,北斗地區於臺中州時期隸屬北斗郡,透過保甲組織形成的自衛防禦系統,在良民保護、戶口調查或協助租稅徵收等面向,對於地方開發有所貢獻。北斗保甲事務所即為北斗郡的保甲組織所使用之辦公場所,創建於昭和11年(西元1936年),由北斗保甲事務所「棟札」記載得知,其上樑時間為該年3月11日。棟札釘掛位置為原事務室之屋架之真束位置。北斗保甲事務所興建時期之北斗郡守為那須重德,工事設計者為田中慶一郎,而保甲聯合會長則為林伯餘,成立初期名為「北斗保甲聯合事務所」,亦稱「北斗保正共同事務所」,其相關功能包括舉辦防諜懇談會、商業組合總會、北斗郡警察講習等。 二戰結束後,民國38年(西元1949年)北斗保甲事務所改由臺中縣衛生院北斗鎮衛生所(原基地東側為北斗保健事務所)以及北斗鎮公所共同使用,民國39年(西元1950年)因縣行政區域劃分,衛生所改稱為彰化縣衛生院北斗鎮衛生所,民國43年(西元1954年)衛生所興建辦公廳舍後搬離,北斗保甲事務所因此閒置。民國47年間(西元1958年)交由當時之北斗派出所使用,作為相關警務人員宿舍,民國51年(西元1962年)產權再改隸歸於北斗鎮公所轄下。自衛生所撤離後,北斗保甲事務所便作為周邊機關的職員宿舍,持續使用長達50餘年。   民國98年(西元2009年)由北斗鎮公所收回本棟建築,同年由彰化縣政府指定為縣定古蹟,並於民國105年(西元2016年)完成修復工作。